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警告,六个月;
(二) 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 记过,十个月;
(四) 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五) 开除学籍。
期限从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学生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但学生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本款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外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三) 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构成犯罪但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被刑事处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五) 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群体性违纪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七)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上海,不按要求退、赔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 书写张贴、投递散发非法标语、图案、大小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组织、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传播、制作、购买、贩卖等含有非法宗教内容、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或妨碍调查取证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学生: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打架斗殴学生:
1.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遂,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既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策划并参与打架斗殴且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
1.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的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学生:
1.持械威胁未打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的学生:
1.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作伪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对持械打人,侮辱殴打教职工、老人、儿童、残疾人,或因工作原因而报复、侮辱殴打学生干部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闹事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一次、金额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作案一次、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财物,或者包庇、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毁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其中:
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迟到、早退每累计三次按缺席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二十分钟的,每次以缺席一学时论,同一学时迟到且早退的,按缺席一学时计算。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以上旷课学时按照一学期内,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开学校的,按《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按《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术诚信的,按《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买卖论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篡改、伪造各类学业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学业经历、奖学金证书及荣誉证书等,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住宿管理规定的,按《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将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训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校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校外活动或非官方组织的跨校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创建、参与非法团体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建团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组织、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参与非法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乱收、挪用和侵占团体经费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宣讲、赞助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贴广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参加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倡导同学间的正当交往、友谊,但对在校园内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骚扰、侮辱他人,或者在公开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处分
第五十条 利用校园网开展代理服务,或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 IP地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盗用校园网账号、IP地址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诈骗、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或传播非法信息,或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登录、浏览非法网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创建、管理非法网站的,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未经允许泄露、传播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教学科研资料、数据和图片等信息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网络设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 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或者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八条 教务部负责学生违反教育教学秩序、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行为的处理,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
1.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及一个二级学院的,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涉及两个或两个二级学院以上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联合相关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组织调查。
2.学校其他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二级学院。
(二) 提出处理意见
二级学院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学生违纪事实、证据、依据等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
(三) 部门审查
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拟处分决定。
(四) 学生陈述和申辩
二级学院书面告知学生学校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分种类等,学生可在接到拟处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五) 学校决定
1.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 听取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及相关部门意见,审查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作出处分决定。
2.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听取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及相关部门意见,审查违纪事实、证据、程序、依据等,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六) 送达
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和途径。学生应当在处分告知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30日视为送达。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受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前15日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经二级学院同意,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武装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解除处分期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取消担任学生干部、推优入党、受表彰和奖励等资格和权益。已获得的,予以撤销或追回。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上述资格和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之内再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